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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铺成为不少市民置业理财的一种方式,但是 投资商铺成为不少市民置业理财的一种方式,但是商铺投资在目前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市民在商铺投资、租赁、转租等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遇到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希望您可以从下面的状况中吸取教训,正确解决。
●广告承诺不兑现投资者怎样维权
朝阳区芳菁园小区附近的瑞祥百货商场的欠款事件可以说是时下投资商业中炒得最火的事件。3年前,业主们购买了这家商场的商铺。当时业主们被告知,投资3年内,每年可拿到购房款10%的利润,3年后如不愿继续投资,可取回房款。去年9月,三年合同到期,460名业主没有拿回他们的购房款———总计约2.2亿元资金。开发商表示,资金紧张无力还款。这个事件在投资中并不少见,开发商当初“宣传广告”中承诺的投资回报不能兑现时,投资者能够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律师解答:关于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它一般属于邀约邀请,但同时该条第1款也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具体到商铺类似“每年可拿到购房款10%的利息,还有一些比如售后包租”的说法,其内容具体确定自不必说,并且投资者之所以购买,主要是被其高收益回报所吸引。所以,可以认为此广告宣传属于邀约,它也仍然属于合同的内容。一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主张撤销,并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能够举证的损失。
●包租商铺租金收不到投资者能否主张退房
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间商铺,买房合同中约定五年内开发商替业主将商铺出租,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王先生支付约定数额的租金,五年后可以选择退房或自行出租,现在合同已经执行两年,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先生担心,生怕以后每次都拖欠甚至收不到租金,现在有退房想法。
律师解答: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期限不到五年,才两年,退房条件尚未达到。另外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保障,但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租金,并主张逾期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开发、经营方若为一体能否主张共同担责
马先生在购买商铺时,开发商承诺包租,但是开发商要求我与另一家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出租协议,但不知道可以采取什么办法,让有支付能力的开发商也一起共同承担将来的租金支付义务?
律师解答:房产经营管理公司与开发商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实质上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经常是开发商台前的“代理人”。开发商在背后操控着经营管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并且是这些活动导致法律后果的最终承受者。但是如何揭开开发商的面纱,证明其与投资者确实存在着售后返租的行为,却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只要房产开发公司与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不完全一致,就很难证明他们两者是同一法律实体,而售后返租的说法就无从谈起。因此,股东通过绝对控股、间接投资、隐名投资等多种投资策略,就可以轻易地做到房产开发公司与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实质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可以委托律师对开发商和承租的这家公司的档案进行调查,以确定他们之间是否有牵连关系。
(编辑: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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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铺成为不少市民置业理财的一种方式,但是 投资商铺成为不少市民置业理财的一种方式,但是商铺投资在目前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市民在商铺投资、租赁、转租等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遇到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希望您可以从下面的状况中吸取教训,正确解决。
●广告承诺不兑现投资者怎样维权
朝阳区芳菁园小区附近的瑞祥百货商场的欠款事件可以说是时下投资商业中炒得最火的事件。3年前,业主们购买了这家商场的商铺。当时业主们被告知,投资3年内,每年可拿到购房款10%的利润,3年后如不愿继续投资,可取回房款。去年9月,三年合同到期,460名业主没有拿回他们的购房款———总计约2.2亿元资金。开发商表示,资金紧张无力还款。这个事件在投资中并不少见,开发商当初“宣传广告”中承诺的投资回报不能兑现时,投资者能够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律师解答:关于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它一般属于邀约邀请,但同时该条第1款也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具体到商铺类似“每年可拿到购房款10%的利息,还有一些比如售后包租”的说法,其内容具体确定自不必说,并且投资者之所以购买,主要是被其高收益回报所吸引。所以,可以认为此广告宣传属于邀约,它也仍然属于合同的内容。一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主张撤销,并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能够举证的损失。
●包租商铺租金收不到投资者能否主张退房
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间商铺,买房合同中约定五年内开发商替业主将商铺出租,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王先生支付约定数额的租金,五年后可以选择退房或自行出租,现在合同已经执行两年,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先生担心,生怕以后每次都拖欠甚至收不到租金,现在有退房想法。
律师解答: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期限不到五年,才两年,退房条件尚未达到。另外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保障,但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租金,并主张逾期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开发、经营方若为一体能否主张共同担责
马先生在购买商铺时,开发商承诺包租,但是开发商要求我与另一家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出租协议,但不知道可以采取什么办法,让有支付能力的开发商也一起共同承担将来的租金支付义务?
律师解答:房产经营管理公司与开发商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实质上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经常是开发商台前的“代理人”。开发商在背后操控着经营管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并且是这些活动导致法律后果的最终承受者。但是如何揭开开发商的面纱,证明其与投资者确实存在着售后返租的行为,却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只要房产开发公司与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不完全一致,就很难证明他们两者是同一法律实体,而售后返租的说法就无从谈起。因此,股东通过绝对控股、间接投资、隐名投资等多种投资策略,就可以轻易地做到房产开发公司与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实质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可以委托律师对开发商和承租的这家公司的档案进行调查,以确定他们之间是否有牵连关系。
(编辑: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