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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鹏坐在尘土飞扬的路口,身后是一间已经拆掉屋顶和门窗的房子。一个招牌垂在墙外,上面用宋体书写着“酸江鱼”——这家远近小有名气的餐馆即将被拆除。
“乡政府让我去找房东,房东又说和她没关系,但我的损失总得有人管吧。”5月12日,常大鹏对记者抱怨道。
常大鹏的商铺原本是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的集体宅基地,当地农民将这些房子出租获得收益。15年前,常大鹏租下这个店面,此后每年支付房东孙秀(化名)6万元房租。随着朝阳路商业渐成气候,他又从其他人手上租下2间房子扩张饭馆。
常大鹏的店面两旁向东西延伸,5公里的长街皆是商铺。在朝阳路拓宽工程当中,许多租赁户正面临与常大鹏同样的困境。
“迟来”的拆迁
“整条街的商铺一眼望不到头,有各种风味美食,也有小服装店,闲时可以到咖啡屋喝摩卡,考试时就只顾钻复印店了……”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张瑜这样描述毗邻学校的朝阳路。
2001年,朝阳路拆迁的消息开始盛传,但一直不见动静。2007年,朝阳路开始整修。“和常大鹏签新一年合同时,我便提醒他可能要拆迁,他没认真。”孙秀的儿子说道。
2007年11月,常大鹏与合伙人周女士花20万元装修了饭馆。“想着是自己的生意,材料都用好的,以朝阳路当时的商业氛围,继续经营个三五年没问题。”周女士回忆。
2008年3月30日,三间房乡政府在朝阳路张贴公告,宣布拓宽工程正式实施。常大鹏租赁孙秀的店面,恰在拆迁范围内。
在本次工程的《拆迁实施方案》中,拆迁补偿对象为“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人”。涉及到租赁户的条款仅为:“拆迁指挥部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负责清理与租赁人的合同协议。”
4月13日,孙秀的儿子找到常大鹏,表示孙秀已与乡政府签好了拆迁协议,可获得三套住房的补偿。他希望能和常大鹏解除租赁关系,并愿意支付1.1万元的补偿金。
常大鹏拒绝了。他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者,政府要拆迁,就会对他的损失有个说法,他想先打听一下相关的政策。
周女士则对记者表示,实在不能接受这个数额。“去掉应该退的房租,实际上只补偿了7600元,而仅是外间的装修便至少花了7万元。”
这次会面不欢而散。
争议补偿分配
和常大鹏一样,面临拆迁的近百家商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
可见的损失是装修与设备,而看不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重寻店面的成本,以及长期培养的客户群。“从公告到拆迁,短时间我们确实很难找到新店面,何况积累回头客又要时间。”一位在朝阳路开了10年面馆的老板娘说。
绝大多数商户试图和房东协商补偿问题,却发现此路不通。“房东对我们说,我签了协议就是把房子卖给国家,现在我和你没关系了,你有损失找政府去。”经营消防器材的朱先生说。
按照2001年公布的《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除对产权人的住房实物补偿外,4月21日前签订协议书的产权人还可获得2000元/平方米的配合奖励。据此,孙秀可获得约12万元。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小额的商业补偿。
“房东协议越早签,我们能周转的时间就越短,这种需要牺牲商户利益的配合奖金是否应该给予商户?何况从事商业经营的是租赁户,为什么商业补偿都给了房东?”常大鹏提出异议。
被商户问到奖励与补偿时,绝大多数房东的回答都是“一分钱没见着”。多次碰壁后,商户们自发组织起来,找到了乡政府。“但乡政府说,拆迁补偿和我们没关系,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告房东。”常大鹏说。
三间房乡政府始终未接受记者正式采访,但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根据相关拆迁政策,政府只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和租户没有关系。现在商户的问题是与房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应找法院解决。”
对此,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贾启华表示,地方立法机构在集体土地征用方面的管理办法存在空白,90%左右的地方还在套用《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但并没有关于非业主的租赁户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至少乡政府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在确认承租户与房东双方是自愿解除租赁后,再与房东签订拆迁协议,不然对商户而言不公平。”朱先生说。
期待解决之道
租赁双方均坚持自己的看法,各种小道消息却不断流传。据说一家东北菜的老板“幸运”地获得房东给予的6万元补偿。而许多小商户、外地商户却在悄悄“撤退”,一些商户则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抗议”。
朱先生虽然关闭了门店,但仍旧希望乡政府能够出面解决纠纷。“新商业设施要建起,说明还要招商引资。”朱先生认为,即使不能在经济上有所补偿,至少在新商街建起时,对老经营户应该有更优惠的政策。
贾启华认为,政府不宜因法律空白而机械套用相关规定。“如果承租户确实受到重大损失,据《物权法》,应给予一定补偿。”
一位浙江商人表示,在北京、上海以及江浙等农村商品经济发达的省市,租赁户因拆迁受损分文不补的情况很常见。
中国城市经济协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部分城市化较快的地区,应尽快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流转机制。”
“江苏省部分地区已有对集体土地承租商户适当补偿的规定,这是个有益尝试。在政策文件不适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应积极寻求突破的办法。”贾启华说。
据三间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因工程任务较重,乡领导目前经常工作到深夜。“和产权人的协议已经基本解决了,也在做一些对承租户的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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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小产权房交易纠纷达成和解
1997年,画家杨大味夫妇从北京市宋庄村民手中“购买”一套房屋。但去年,村民却以“城里人不许购买农民房”为由,要求以原价收回房屋,并将杨大味告上法庭。杨大味认为,该房屋是他们在北京的惟一居所,而且在买房后进行了大量翻修和改建,要按原价收回“难以接受”。
2008年4月,在北京市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主持下,杨大味与卖房村民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卖房合同依然被认定无效,但画家可以住到房屋拆迁时为止。
双方经协商后决定,如果今后房屋拆迁,村民将放弃房屋的地上物补偿、搬迁费用和区位补偿款,这些补偿资金将转付给杨大味——作为村民失信而支付的单方面违约赔偿金,其余补偿费用仍归村民所有。
(编辑: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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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鹏坐在尘土飞扬的路口,身后是一间已经拆掉屋顶和门窗的房子。一个招牌垂在墙外,上面用宋体书写着“酸江鱼”——这家远近小有名气的餐馆即将被拆除。
“乡政府让我去找房东,房东又说和她没关系,但我的损失总得有人管吧。”5月12日,常大鹏对记者抱怨道。
常大鹏的商铺原本是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的集体宅基地,当地农民将这些房子出租获得收益。15年前,常大鹏租下这个店面,此后每年支付房东孙秀(化名)6万元房租。随着朝阳路商业渐成气候,他又从其他人手上租下2间房子扩张饭馆。
常大鹏的店面两旁向东西延伸,5公里的长街皆是商铺。在朝阳路拓宽工程当中,许多租赁户正面临与常大鹏同样的困境。
“迟来”的拆迁
“整条街的商铺一眼望不到头,有各种风味美食,也有小服装店,闲时可以到咖啡屋喝摩卡,考试时就只顾钻复印店了……”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张瑜这样描述毗邻学校的朝阳路。
2001年,朝阳路拆迁的消息开始盛传,但一直不见动静。2007年,朝阳路开始整修。“和常大鹏签新一年合同时,我便提醒他可能要拆迁,他没认真。”孙秀的儿子说道。
2007年11月,常大鹏与合伙人周女士花20万元装修了饭馆。“想着是自己的生意,材料都用好的,以朝阳路当时的商业氛围,继续经营个三五年没问题。”周女士回忆。
2008年3月30日,三间房乡政府在朝阳路张贴公告,宣布拓宽工程正式实施。常大鹏租赁孙秀的店面,恰在拆迁范围内。
在本次工程的《拆迁实施方案》中,拆迁补偿对象为“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人”。涉及到租赁户的条款仅为:“拆迁指挥部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产权人负责清理与租赁人的合同协议。”
4月13日,孙秀的儿子找到常大鹏,表示孙秀已与乡政府签好了拆迁协议,可获得三套住房的补偿。他希望能和常大鹏解除租赁关系,并愿意支付1.1万元的补偿金。
常大鹏拒绝了。他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者,政府要拆迁,就会对他的损失有个说法,他想先打听一下相关的政策。
周女士则对记者表示,实在不能接受这个数额。“去掉应该退的房租,实际上只补偿了7600元,而仅是外间的装修便至少花了7万元。”
这次会面不欢而散。
争议补偿分配
和常大鹏一样,面临拆迁的近百家商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
可见的损失是装修与设备,而看不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重寻店面的成本,以及长期培养的客户群。“从公告到拆迁,短时间我们确实很难找到新店面,何况积累回头客又要时间。”一位在朝阳路开了10年面馆的老板娘说。
绝大多数商户试图和房东协商补偿问题,却发现此路不通。“房东对我们说,我签了协议就是把房子卖给国家,现在我和你没关系了,你有损失找政府去。”经营消防器材的朱先生说。
按照2001年公布的《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除对产权人的住房实物补偿外,4月21日前签订协议书的产权人还可获得2000元/平方米的配合奖励。据此,孙秀可获得约12万元。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小额的商业补偿。
“房东协议越早签,我们能周转的时间就越短,这种需要牺牲商户利益的配合奖金是否应该给予商户?何况从事商业经营的是租赁户,为什么商业补偿都给了房东?”常大鹏提出异议。
被商户问到奖励与补偿时,绝大多数房东的回答都是“一分钱没见着”。多次碰壁后,商户们自发组织起来,找到了乡政府。“但乡政府说,拆迁补偿和我们没关系,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告房东。”常大鹏说。
三间房乡政府始终未接受记者正式采访,但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根据相关拆迁政策,政府只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和租户没有关系。现在商户的问题是与房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应找法院解决。”
对此,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贾启华表示,地方立法机构在集体土地征用方面的管理办法存在空白,90%左右的地方还在套用《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但并没有关于非业主的租赁户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至少乡政府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在确认承租户与房东双方是自愿解除租赁后,再与房东签订拆迁协议,不然对商户而言不公平。”朱先生说。
期待解决之道
租赁双方均坚持自己的看法,各种小道消息却不断流传。据说一家东北菜的老板“幸运”地获得房东给予的6万元补偿。而许多小商户、外地商户却在悄悄“撤退”,一些商户则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抗议”。
朱先生虽然关闭了门店,但仍旧希望乡政府能够出面解决纠纷。“新商业设施要建起,说明还要招商引资。”朱先生认为,即使不能在经济上有所补偿,至少在新商街建起时,对老经营户应该有更优惠的政策。
贾启华认为,政府不宜因法律空白而机械套用相关规定。“如果承租户确实受到重大损失,据《物权法》,应给予一定补偿。”
一位浙江商人表示,在北京、上海以及江浙等农村商品经济发达的省市,租赁户因拆迁受损分文不补的情况很常见。
中国城市经济协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部分城市化较快的地区,应尽快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流转机制。”
“江苏省部分地区已有对集体土地承租商户适当补偿的规定,这是个有益尝试。在政策文件不适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应积极寻求突破的办法。”贾启华说。
据三间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因工程任务较重,乡领导目前经常工作到深夜。“和产权人的协议已经基本解决了,也在做一些对承租户的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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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小产权房交易纠纷达成和解
1997年,画家杨大味夫妇从北京市宋庄村民手中“购买”一套房屋。但去年,村民却以“城里人不许购买农民房”为由,要求以原价收回房屋,并将杨大味告上法庭。杨大味认为,该房屋是他们在北京的惟一居所,而且在买房后进行了大量翻修和改建,要按原价收回“难以接受”。
2008年4月,在北京市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主持下,杨大味与卖房村民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卖房合同依然被认定无效,但画家可以住到房屋拆迁时为止。
双方经协商后决定,如果今后房屋拆迁,村民将放弃房屋的地上物补偿、搬迁费用和区位补偿款,这些补偿资金将转付给杨大味——作为村民失信而支付的单方面违约赔偿金,其余补偿费用仍归村民所有。
(编辑: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