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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起至2月29日公示的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北京市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分2种情况,一种是新办法出台后的;一种新办法出台前的。
一、新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另外,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新办法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另外,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也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惩罚措施:隐瞒收入5年禁申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价房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的将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购买资格审核分四步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经适房新政
5年内按原价出售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购房人按原价购买的,购房人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余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市民中通过摇号确定。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满5年补交70%溢价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经适房购买未满5年的,将与“新房”同等办法处置,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满5年补交10%土地收益
购买满5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房屋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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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起至2月29日公示的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北京市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分2种情况,一种是新办法出台后的;一种新办法出台前的。
一、新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另外,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新办法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另外,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也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惩罚措施:隐瞒收入5年禁申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价房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的将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购买资格审核分四步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经适房新政
5年内按原价出售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购房人按原价购买的,购房人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余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市民中通过摇号确定。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满5年补交70%溢价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5年内按原价出售
经适房购买未满5年的,将与“新房”同等办法处置,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满5年补交10%土地收益
购买满5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房屋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