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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面积比例-地产资讯

[ http://www.hafcw.org 来源:搜房网 2008-04-08 00:25:26 评论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通知》明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另外,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通知》要求,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通知》还提到,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物业费是先缴费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缴费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如果双方约定以酬金制支付物业服务资金,需要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费用;如果双方约定以包干制支付物业服务资金,双方可以约定物业费是预先缴纳或是中途缴纳;物业费可以一年一缴,也可以一季度一缴,甚至一月一缴,以双方约定为准。

民宅禁商”解禁以后,民宅办公司公开化,不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以参照商业物业费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必须用于小区物业服务。”这位负责人说,无论是业主委员会收取这部分费用,还是物业公司收取,多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必须用于物业服务范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不得自留、自用,或将这部分费用分摊给业主。

社区治理专家舒可心提出,向商户多收取的费用可以用于共有资源的消耗;增加安防人力、设备等资源的开销;增加公共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的开销;增加秩序管理人力资源的开销;以及构建商住之间和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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