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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的冬天可能还将继续。最近,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房地产商贷款买地行为进行更严格的政策限制。
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要求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使得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门槛越来越高,银行继续收缩房贷资金,也说明短期内放松房地产调控可能性不大。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删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倪岳峰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通过,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
的有效实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实施。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
最小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经济效益
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而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阐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线。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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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的冬天可能还将继续。最近,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房地产商贷款买地行为进行更严格的政策限制。
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要求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使得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门槛越来越高,银行继续收缩房贷资金,也说明短期内放松房地产调控可能性不大。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删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倪岳峰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顺利通过,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
的有效实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实施。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
最小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经济效益
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而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阐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线。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