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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通过限制登记来阻断交易,而是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审议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定草案)》(修改稿),对听证会上争议很大的损坏承重墙是否作限制登记,作了新的修改。
违法搭建部分不予登记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一旦被认定,是否应当暂缓受理或中止审核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听证会上陈述人对此争议很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房地产登记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是记载和公示当事人对其房地产的权利。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没有改变当事人对其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而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比较齐全,现存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试图通过对已经进入交易系统的行为进行限制,来防止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发生,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执法状况,也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除了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查处力度之外,还应引导受侵害的相邻业主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此,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而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表述为,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
“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具有违法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事人不享有对这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而且这一行为改变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承载状况,造成了土地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状况不一致,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所以在草案修改稿中,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登记,并建议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产证遗失声明改登网站上
原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增加补证人的负担?”听证会上陈述人曾对此表担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相关证件的义务,刊登遗失声明是必要的,而指定媒体的受众有限,声明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为此,建议修改为“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若要求补发,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证明。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权利人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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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通过限制登记来阻断交易,而是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审议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定草案)》(修改稿),对听证会上争议很大的损坏承重墙是否作限制登记,作了新的修改。
违法搭建部分不予登记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一旦被认定,是否应当暂缓受理或中止审核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听证会上陈述人对此争议很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房地产登记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是记载和公示当事人对其房地产的权利。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没有改变当事人对其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而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比较齐全,现存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试图通过对已经进入交易系统的行为进行限制,来防止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发生,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执法状况,也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除了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查处力度之外,还应引导受侵害的相邻业主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此,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而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表述为,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以提醒第三人。
“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具有违法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事人不享有对这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而且这一行为改变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承载状况,造成了土地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状况不一致,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所以在草案修改稿中,改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登记,并建议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产证遗失声明改登网站上
原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增加补证人的负担?”听证会上陈述人曾对此表担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相关证件的义务,刊登遗失声明是必要的,而指定媒体的受众有限,声明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为此,建议修改为“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若要求补发,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证明。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权利人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