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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爱与希望同在 灾后重建我们从头再来! 】
央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昨天,央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灾区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
支持灾区企业融资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精彩专题:捐建安置房 爱心总动员】
《意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除了在股票融资上的支持外,《意见》还在债券融资上给予了大力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并为其提供债券融资的绿色通道。
灾后重建相关政策:
国务院发布支持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全文)
灾后重建:都江堰住房灾毁城镇居民安置意见出台
房价处关键时期 灾区购房信贷新政需严格执行
增加200亿元再贷款额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意见》明确,今年安排将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自2008年5月1日起,该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以减轻灾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此外,继续对灾区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充实资金的措施还有,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
房贷首付下调为10%
《意见》表示,将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此外,大幅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央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城商行贷款总量适当放宽
除对房地产实行优惠的信贷政策之外,《意见》要求,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可适当放宽。要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全国性银行机构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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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昨天,央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意见》明确,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灾区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
支持灾区企业融资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精彩专题:捐建安置房 爱心总动员】
《意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除了在股票融资上的支持外,《意见》还在债券融资上给予了大力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并为其提供债券融资的绿色通道。
灾后重建相关政策:
国务院发布支持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全文)
灾后重建:都江堰住房灾毁城镇居民安置意见出台
房价处关键时期 灾区购房信贷新政需严格执行
增加200亿元再贷款额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意见》明确,今年安排将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自2008年5月1日起,该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以减轻灾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此外,继续对灾区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充实资金的措施还有,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
房贷首付下调为10%
《意见》表示,将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此外,大幅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央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城商行贷款总量适当放宽
除对房地产实行优惠的信贷政策之外,《意见》要求,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可适当放宽。要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全国性银行机构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