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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一居民房屋遭强拆 法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 http://www.hafcw.org 来源:海安楼市网 www.hafcw.org 2014-05-04 17:29:14 评论条]
海安一居民房屋遭强拆 法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海安一居民房屋遭强拆 法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政府在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房子拆除,甚至还将房屋所有权人崔某带走“教育”。崔某欲哭无泪,一纸诉状将海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海安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

  父母遗留房屋被强制拆除

  所有权人被强行带走

  崔某是海安县海安镇人,他在该镇东大街陆家东巷23号有两处房产,一处为其自建,另一处是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子。父母的这套房子由崔家兄弟5人共同继承。

  据崔某回忆,2008年7月9日,原海安县建设局向海安县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该镇东至凤山路、西至宁海北路、南至人民东路、北至河滨东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而自己自建的房子以及父母名下的这套房子均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能说拆就拆!”对于政府下达的这份拆迁决定,崔某坚决不同意。为做崔某的思想工作,县政府甚至还将他带到酒店进行法制教育,但他仍不改初衷。本以为只要自己不同意,房子就肯定拆不了。可让他始料未及的是,2009年8月8日,崔家的其他4个兄弟姐妹却就父母留下的那套房子,与拆迁服务公司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进行了移交。

  2012年4月29日,这一天,崔某一辈子都无法忘记。因为就在那一天,海安县东大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强行对他的两处房子进行了拆除。在拆除现场,拆房行为遭到了崔某的制止。可尽管如此,拆迁结果并未改变,崔某被强行带离现场。

  因为海安县东大街旧城改造指挥部系海安县委、海安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为讨要说法,就在房屋被拆后不久,崔某一纸诉状将海安县政府告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海安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财产及人身损失。

  争议

  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县政府:我们是在履行拆迁协议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海安县县政府指定该县副县长高某作为其法庭代理人,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展开了激辩。

  现场,高某未就崔某的自建房被拆一事做过多表示。而对于崔某父母留下的那套房产,高某表示,这套房子除崔某外还有好几名法定继承人。而之所以对其进行拆迁,是因为已经与其他几名继承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拆房是经过同意的,对这套房子的拆除应该属于履行拆迁协议的行为,并非政府行政行为,所以不能以行政案件来定义。”紧接着,高某指出,“因为不是政府行政行为,而房屋又是由拆迁公司拆的,所以崔某起诉海安县政府的主体就不适格,他所主张的损失也与政府无关。”

  对于高某的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作为两套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共有权人,拆迁方并未与他签订补偿协议,而且在他当场提出异议时,甚至还令工作人员将他强制带离现场。显然,拆迁方的这种行为是行政职权运作的结果,而不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海安县政府辩称的“非行政行为”不予采信。

  同时,法庭还指出,因为海安县东大街旧城改造是由海安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它不属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所以它的行政行为后果就应该由海安县政府承担。

 结果

  判决拆除行为违法

  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海安县政府未经原告允许,强行拆除房屋,该行为是否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县政府与原告崔某之间并未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强行对房子进行了拆除,所以可视为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

  5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认海安县人民政府拆除崔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海安县人民政府赔偿崔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驳回其其他请求。

  记者对话>>>

  记者:近年来,政府组织强拆的事例我们听过很多,但真正通过打官司来维权的却很少。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你是怎么想到去状告海安县政府的?

  崔某:政府强拆老百姓的房屋,这是老百姓所不能容忍的。海安县政府拆我房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坚信法律一定会为我讨公道。

  记者:对于判决结果,你满意吗?

  崔某:不能单纯地说满意不满意,法院能判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也算是一种进步,这是我最满意的地方。但不满意的是,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突然遭到强拆,里面很多物件都被损坏,法院只判决赔偿3万元,这点我不满意。

  记者:对于本案的胜诉,你有何感想?

  崔某:如今,地方上强拆的事例很多,中国的法律应该向着老百姓,如果法律也对政府的强拆行为持包容态度,那样只会让老百姓寒心。所以我希望通过我这起案件的胜诉影响更多人,让房屋被强拆的老百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律师说法>>>

  原告代理人崔武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 ,本案庭审时,作为一级政府的被告海安县政府为推卸责任,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是“拆迁是根据拆迁协议进行的”,这条理由被法院否决,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祖产房屋,虽然其他共有人签订了协议,但是明确约定拆迁协议不含原告房屋在内。而其给出的第二条理由“房屋不是政府拆除的,是拆迁公司拆除的”,这也与原告出具的南通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是完全不符。“这两点足以证明海安县政府是在狡辩。作为舅老爷的人民法院,毫不含糊判决了堂堂一级县政府违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属不易。”崔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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